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治理划定
发表时间:2023年04月03日浏览量: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治理划定 财农[2005]45号 第一条 为增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治理,凭据《中央财政资金贴息治理暂行措施》以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治理规则》,制定本划定。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摆设的,专项用于林业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划定所称林业贷款是指各种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切合以下划定项目的贷款: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谋划形式,驻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动员林区、沙区经济生长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物加工业贷款子目。(二)各种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贷款子目。(三)国有林场(苗圃)、团体林场(苗圃)、森工企业为掩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谋划贷款子目。
(四)林农和林业职工小我私家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物加工贷款子目。第四条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率凭据中国人民银行划定的贷款利率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3%(含)-5%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元和小我私家使用的林业贷款子目,按年利率1.5%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团体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子目,以及中国林业国际互助团体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子目,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含)-7%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元和小我私家使用的林业贷款子目,按年利率2%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团体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子目,以及中国林业国际互助团体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子目,按年利率4%给予贴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高于7%(含)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元和小我私家使用的林业贷款子目,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团体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子目,以及中国林业国际互助团体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子目,按年利率6%给予贴息。第五条 各种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以及种植业林业贷款子目,中央财政贴息期限为三年,其余林业贷款子目贴息期限为二年。第六条 在确定的贷款规模之内,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接纳据实核拨的措施,对上年第4季度和当年前3个季度林业贷款子目贷款额,按全年盘算贴息。
贷款期限不足一整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盘算贴息。第七条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申报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子目计划。对各省(区、市)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子目申报计划审核、筛选,并经财政部同意后,下达林业贴息贷款子目建议计划。
凡不切合银行信贷条件,需调整林业贷款计划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否则不予贴息。调整后的项目报存案。第八条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陈诉及申请表(详见附表),并抄送;同时,各省(区、市)林业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向报送经审查、核实后的新增贷款子目乞贷条约,乞贷凭证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以及重新核实的贷款余额。
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申请大兴安岭林业团体公司和中国林业国际互助团体公司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应对大兴安岭林业团体公司和中国林业国际互助团体公司的林业贷款子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陈诉、申请表、乞贷条约、乞贷凭证以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等审考核实后再申请贴息资金。第九条 对各省(区、市)林业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上报的有关质料举行审查确认后,于11月10日之前向财政部建议拨付贴息资金。
财政部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陈诉及申请表举行审查,并凭据的贴息建议,审核拨付贴息资金。第十条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根据预算级次拨付。
地方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对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治理,明确责任,层层卖力,严格审查,确保申报质料真实、准确。国家机关及其事情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执法法例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单元和小我私家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执法法例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贴息资金的单元和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执法法例的划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划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原《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治理划定》(财农〔2002〕137号)同时废止。第十四条 本划定由财政部会同卖力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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